最高法發布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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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5日電 15日,最高法發布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012年分別進行了修正。

  國家賠償法是體現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重要法律。該法頒布三十年來,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三十年來,人民法院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持續推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穩步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濟困、保障人權、規范公權的職能作用,依法能動履職盡責,進一步推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科學健康發展。

  為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三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從三十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司法賠償案件中,精選出四個案例予以發布。四個案例中,有的屬于國家賠償領域的標志性、影響性案件,有的對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釋制定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既有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屬依法獲得賠償的案例,如吳春紅、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賠償案;也有涉及產權保護的案例,如沈陽某房地產公司申請賠償案。所發布案例分別涉及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生命健康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案由。

  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做好做實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各項工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

  目錄

  1.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2.張輝、張高平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3.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4.沈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1.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入選理由】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審理并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的案件,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吳春紅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該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宣告吳春紅無罪。2020年6月,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后,吳春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25號國家賠償決定,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國家賠償決定中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及向吳春紅賠禮道歉予以維持,并決定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以及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由68萬元提高至120萬元。

  【典型意義】

  如何對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給予更好的補救,尤其是如何考量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為落實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實踐,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新發布的解釋規定,綜合考量原判罪名、刑罰、羈押時間,受害人精神受損情況等諸多因素,決定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大限度地撫慰賠償請求人所受精神創傷,將國家賠償法權利救濟的立法宗旨落實到位。

  2.張輝、張高平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入選理由】

  對于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而言,能夠及時充分獲得賠償尤為重要。張輝、張高平被錯判有罪并被長期羈押,人民法院堅持有錯必糾,在再審改判無罪后立即依法啟動國家賠償,對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給予應有的賠償,以迅速而充分的補救讓人民群眾相信,正義終將不會缺席。

  【基本案情】

  張輝、張高平因涉及2003年發生的一起強奸致死案,被判決犯強奸罪并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經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開宣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后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于收到國家賠償申請的當日即立案并派人聽取張輝、張高平的意見,十五日后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為: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無罪釋放,應按照法定標準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并綜合考慮兩人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院遂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賠償張輝、張高平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10余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黨的十八大以來較早糾正和賠償的具有標桿意義的刑事冤錯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堅持對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并對受害人依法及時充分賠償,體現了國家追求司法公正與不斷推動法治文明進步的鮮明態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改、賠”緊密銜接,再審改判后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收到賠償申請十五日后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被評價為“賠得快也是一種正義”“賠得快對蒙冤者也是一種慰藉”。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些積極作為和探索,為推動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指導意見的出臺,具有重要借鑒價值。

  3.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入選理由】

  本案原刑事案件的改判,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原錯判死刑的判決已執行,經再審改判無罪,對死亡受害人家屬從優給予賠償,既表達了對逝者的哀悼和對生者的撫慰,也體現了國家對刑事冤錯案件零容忍及有錯必糾的堅定決心。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圖被以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為由,被判處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執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呼格吉勒圖家屬于2014年12月25日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內法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呼格吉勒圖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呼格吉勒圖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59621.4元。

  【典型意義】

  呼格吉勒圖案的再審改判和國家賠償,在國內外均產生重大影響。本案涉及再審改判無罪,受害人死亡。人民法院本著充分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精神,認真研判并充分考慮受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情況,從優確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并予以賠償的整體方案。此案通過對受害人家屬給予充分救濟,既表達了對逝者的哀悼和對生者的撫慰,也體現了國家對刑事冤錯案件零容忍及有錯必糾的堅定決心。

  4.沈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入選理由】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并決定賠償的首例涉及產權保護的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其審判結果和過程,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彰顯了產權保護國家賠償必有擔當。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6年間,沈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在參與村屯改造過程中,擅自擴大占地29.7畝。2008年,遼寧省公安廳在偵辦蘭勝臺村干部黃某涉黑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房地產公司及其人員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犯罪,遂扣押該公司款項2000萬元。案經審理,房地產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及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免刑,但前述2000萬元未被生效判決認定為犯罪所得。刑事判決生效后,房地產公司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中,房地產公司與遼寧省公安廳先于證據交換期間達成了返還財務文件的協議并于質證前履行完畢,后于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組織質證期間,經合議庭主持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遼寧省公安廳于國家賠償決定生效后30日內向房地產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后依據該協議內容作出賠償決定并當庭宣布,當日送達且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學習貫徹黨中央關于加強產權保護的重要精神,依法妥善處理涉產權保護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舉措。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扣押行為違法,并促成協商結案,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彰顯了在國家賠償程序中加強產權保護的責任擔當。同時,本案敲響了大法官巡回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第一槌”,通過聽取意見、證據交換、公開質證、分步協商、遠程視頻決議、電子簽章等,有效促成了協議達成和當庭宣布決定、當日完成送達,體現了公正、高效、陽光、便民的司法追求。此外,本案所采用的利息賠償規則,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吸收,發揮出“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引領作用。 【編輯:葉攀】

發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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